建筑与艺术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的有关规定
根据我校有关文件精神,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课程考核,促进良好的教风与学风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,对课程重修规定如下:
一、课程考试不及格者,且经过补考仍不及格者,必须重修。
二、每门课程缺课在1/3以上,缺交作业(含实验等)在1/3以上者,无资格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,必须重修。
三、旷考、考试违纪、作弊者,不准参加正常补考,该门课程必须重修。
四、设计类课程不及格及办理缓考者,必须重修。
五、所修课程虽已经考试合格,但希望进一步强化或巩固所学知识,将成绩提高到一定水平,可以申请重修。及格课程重修,每学期不能超过两门。
六、所修课程成绩未达到要求,不符合毕业的条件,希望重修后获得有关证书,可以申请重修。
七、申请重修者,应该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之内办理重修手续,经过学院、教务处审批,在学校规定的重修选课时间段选课,过期不再办理。重修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考试相同,如果有课程考试冲突者可以申请改在下一年级该课程补考时进行。
八、重修不单独开班,原则上随同下一年级相同专业跟班学习。如遇时间冲突等特殊情况,也可采取自学与辅导相结合方式重修。但必须本人书面申请,任课教师同意,学院、教务处审批后执行。
九、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考试及格者,无论卷面成绩为多少,均按60分成绩统计。原及格课程的重修成绩,择高计入学生学业档案,但不可用于研究生推免、评定奖学金等用途。
十、收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十一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教学办负责解释。
建筑与艺术学院
2015-3-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