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工程大学关于本科生导师制和教授、副教授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规定本科教学工作的规定(试行)

发布日期:2017-07-14    浏览次数:

校政字〔2016〕74号

河北工程大学

关于本科生导师制和教授、副教授承担

本科教学工作的规定(试行)

为贯彻落实教育部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》(教高〔2005〕1号)和《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》(教高〔2012〕4号)等文件精神,强化教学工作中心地位,切实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,推进和完善学分制,鼓励高水平教师更多地参与本科教育教学工作,建立新型师生关系,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本科生导师制

(一)本科生导师的聘任条件

1.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,工作责任心强,师德高尚,严于律己,为人师表,热爱学生,关心学生的成长和成才。

2.教学经验丰富,教学效果优良,有较强的科研能力。

3.了解全校各专业设置情况,熟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,了解专业发展动向,具有一定的专业指导能力。

4.熟悉学分制下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相关规定,了解学分制的运行机制。

5.具有高级职称,或具有博士学位。

6.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。

(二)本科生导师的工作职责

1.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,从理想信念、道德品质、法制观念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引导和指导,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和就业观。

2.遵循人才培养规律,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生个性、特长,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和科学合理的职业规划,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进程、选课等,解答学生学习、生活上的困惑,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,做到认真指导、真诚相待、耐心疏导,使学生养成自主学习的习惯,达到综合能力与个性素质协调发展。

3.引导和培养学生刻苦学习的精神和诚实守信、严谨治学的科学态度;引导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,增强学生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,鼓励并指导学生参加第二课堂的各类活动,注重各类实践教育。

4.加强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,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科技、文艺和体育活动,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意识,指导学生正确对待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。

5.了解学生的思想、学习、生活、心理等状态,构建与学院(部)、辅导员、班主任和学生家长等的有效沟通机制,提出有针对性、符合学生特点的人才培养建议与措施。

6.在学生毕业后,建立与学生的长效沟通机制,了解学生的就业创业或继续学习等情况,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。

7.每学期初和学期末必须与学生见面。平时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指导方式,通过见面、电话、微信、邮件等进行指导

(三)本科生导师的聘任与管理

1.聘任

(1)符合聘任条件的人员,采用自愿原则向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学院(部)提出申请,经学院(部)审核备案。对于非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学型和教学科研型岗位的教授、副教授,如果不符合本科生导师聘任条件或没有承担规定的本科生导师任务,则必须按照教授、副教授讲授本科生课程规定完成本科生教学任务(不包括年龄超过55周岁的教授、副教授)。

(2)学院(部)建立“本科生导师信息库”,供学生了解和选择导师。

(3)每学年第二学期,各学院(部)组织一年级学生选配导师,具体办法由各学院(部)自行制定。原则上每位导师指导每届学生人数3-8名,指导周期一般为3.5年(5年制专业为4.5年)。

(4)学生和导师确定后,结果在本学院(部)网站进行公布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聘期一般到学生毕业为止。受聘导师不得随意更换学生,学生也不得随意更换导师。确因特殊情况须更换的,师生可向所在学院(部)提出变更申请,经学院(部)批准后,报教务处备案。

2.管理

(1)本科生导师工作管理与考核由各学院(部)负责。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,考核细则由各学院(部)自行制定。

(2)本科生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在学院(部)网站公布,并作为教师工作年度考核、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。

(3)学校设立“优秀本科生导师”称号,比例不超过本科生导师总数的10%。对获得“优秀本科生导师”称号的教师颁发证书,并奖励1000元/人,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。

(4)导师的指导任务按“10标准学时/生·学年”标准计算教学工作量

(5)学院(部)应高度重视本科生导师队伍建设,建立和完善导师工作机制,加强日常管理,交流工作经验,研讨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,勇于实践,积极探索,大胆创新,积累经验,不断完善本科生导师制

(四)对学生的要求

1.尊重导师,主动与导师联系、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。每学期开学初与导师见面,根据导师的意见和本人的实际情况,制订本学期的学习与综合素质培养计划

2.以主动、认真的态度,参与导师安排的各项活动,不断增强创新精神、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。

3.客观、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议。

二、教授、副教授讲授本科生课程规定

(一)凡受聘我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学型和教学科研型岗位的教授、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我校(不含科信学院)普通本科生讲授一门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,不含专题报告、讲座、教学实习、课程设计、毕业设计(论文)等环节。

(二)各教学单位要采取措施,切实保证每一位教授、副教授每学年都承担本科教学任务。

(三)确有特殊原因(如出国访问、进修、挂职等)在一学年内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、副教授,须事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,报教务处备案。

(四)各教学单位每年9月份对本单位的教授、副教授上一学年为本科生开课情况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布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

三、附则

(一)对于没有完成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教授、副教授,在年度考核、职称评定、专业技术岗位聘任、奖励性绩效工资专业技术岗位评定时给予相应考量,具体办法由人事处负责制定。

(二)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